关于混合销售的筹划问题
对于混合销售行为的税收筹划很多人都是这样的思路:对整个连续的一次性的销售行为进行拆分,对不是适用高税率的一段过程从整个行为的全过程中拆分出来,形成分别适用高税率与适用低税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行为,从而形成为两种销售,其中一段采用低水绿,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有的税收筹划者还给企业出注意:以合同中分签合同条款的形式给予合法的证明的外衣。更有甚者,建议分签合同,做得更隐蔽。
其实,这是违法违规的筹划。增值税规定上的混合销售行为其实是不可以拆分的,需要一并使用适用税率的。对本来需要按高税率缴纳增值税的行为进行拆分,降低税负,实质就是逃避纳税,违反税法,如果达到一定程度,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不可否认,在混合销售行为的主体上有一定的筹划空间,但很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