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国发[2016]2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发布《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42号),将现行对小微企业免征的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通知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有关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财政、价格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免征相关收费项目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摘编自财政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