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7月1日起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河北试点开征水资源税
发布时间:2021-02-14 04:30:49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16年7月1日起将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昨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发布系列文件,明确推进改革相关事项。  

 

 
 
 
 
 

为啥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

 

 

  据悉,资源税开征于1984年,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煤炭等矿产资源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征收。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资源税暂行条例,确定了普遍征收、从量定额计征方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起先后实施了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6个品目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并全面清理相关收费基金。现行资源税制度主要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一是计税依据缺乏弹性,不能合理有效调节资源收益。目前大部分资源品目资源税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相对固化的税额标准与体现供求关系、稀缺程度的资源价格不挂钩,不能随价格变化而自动调整。在资源价格上涨时不能相应增加税收,价格低迷时又难以为企业及时减负。

  

  二是征税范围偏窄,许多自然资源未纳入征收范围。现行资源税征收范围仅限于矿产品和盐,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水、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未纳入征收范围,不能全面发挥资源税促进资源节约保护的作用。

  

  三是税费重叠,企业负担不合理。各地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项目较多,许多收费基金与资源税征收对象、方式和环节相同,调节功能相似,造成资源税费重叠,加重了企业负担。

  

  四是税权集中,不利于调动地方积极性。除海洋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外,其他资源税均为地方收入,但地方政府仅对少数矿产品的具体适用税率有确定权,多数矿产品的税率均由中央统一确定,地方政府不能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完善相关政策,不利于调动其发展经济和组织收入的积极性。

 

 

 
 
 
 
 

改革内容主要有五项

 

  

  一是逐步扩大征税范围。

  

  1、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先在河北省开展水资源税试点。河北省开征水资源税试点工作,采取水资源费改税方式,将地表水和地下水纳入征税范围,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对高耗水行业、超计划用水以及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适当提高税额标准,正常生产生活用水维持原有负担水平不变。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选择其他地区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条件成熟后在全国推开。

  

  2、逐步将其他自然资源纳入征收范围。此次改革不在全国范围统一规定对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征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提出征收资源税的具体方案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二是全面推开从价计征方式

  

  1、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列举名称的21种资源品目和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实行从价计征,计税依据由原矿销售量调整为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氯化钠初级产品或金锭的销售额。列举名称的21种资源品目包括:铁矿、金矿、铜矿、铝土矿、铅锌矿、镍矿、锡矿、石墨、硅藻土、高岭土、萤石、石灰石、硫铁矿、磷矿、氯化钾、硫酸钾、井矿盐、湖盐、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煤层(成)气、海盐。

  

  对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控管的粘土、砂石,按照便利征管原则,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

  

  2、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按照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的原则,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计征方式。


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

 

序号

税目

征税对象

税率幅度

1

金属矿

铁矿

精矿

1%-6%

2

金矿

金锭

1%-4%

3

铜矿

精矿

2%-8%

4

铝土矿

原矿

3%-9%

5

铅锌矿

精矿

2%-6%

6

镍矿

精矿

2%-6%

7

锡矿

精矿

2%-6%

8

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产品

原矿或精矿

税率不超过20%

9

非金属矿

石墨

精矿

3%-10%

10

硅藻土

精矿

1%-6%

11

高岭土

原矿

1%-6%

12

萤石

精矿

1%-6%

13

石灰石

原矿

1%-6%

14

硫铁矿

精矿

1%-6%

15

磷矿

原矿

3%-8%

16

氯化钾

精矿

3%-8%

17

硫酸钾

精矿

6%-12%

18

井矿盐

氯化钠初级产品

1%-6%

19

湖盐

氯化钠初级产品

1%-6%

20

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

氯化钠初级产品

3%-15%

21

煤层(成)气

原矿

1%-2%

22

粘土、砂石

原矿

每吨或立方米0.1元-5元

23

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

原矿或精矿

从量税率每吨或立方米不超过30元;从价税率不超过20%

24

海盐

氯化钠初级产品

1%-5%

备注:

  1.铝土矿包括耐火级矾土、研磨级矾土等高铝粘土。

  2.氯化钠初级产品是指井矿盐、湖盐原盐、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和海盐原盐,包括固体和液体形态的初级产品。

  3.海盐是指海水晒制的盐,不包括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

  

  三是全面清理收费基金

  

  1、在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同时,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取缔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各种收费基金项目。

  

  2、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国家规定、地方越权出台的收费基金项目要一律取消。对确需保留的依法合规收费基金项目,要严格按规定的征收范围和标准执行,切实规范征收行为。

  

  四是合理确定税率水平

  

  1、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列举名称的资源品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具体适用税率建议,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核准。

  

  2、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税目和适用税率,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省级人民政府在提出和确定适用税率时,要结合当前矿产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遵循改革前后税费平移原则,充分考虑企业负担能力。

  

  五是合理设置税收优惠政策

  

  1、对符合条件的采用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对符合条件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具体认定条件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2、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减税或免税,并制定具体办法。

 

 

 
 
 
 
 

改革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此次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及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已实施从价计征的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等6个资源品目资源税政策暂不调整,仍按原办法执行。此外,为促进共伴生矿的综合利用,对共伴生矿仍维持原政策,除稀土等特殊情况外,对共伴生矿暂不征收资源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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