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对《信用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信息采集范围、起评分设定、评价范围、不得评为A级情形、直接判为D级情形、D级评价保留的情形、评价结果发布等8个方面的业务操作口径进行梳理明确。
2015年4月,全国税务系统首次使用新的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完成了2014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2015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明确了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的操作程序、使用文书以及工作要求。本次,税务总局根据各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反馈的情况,对《信用管理办法》适用范围等8个方面的业务操作口径进行梳理明确,并制发本公告。
其中,10种直接判定为D级纳税信用情形的操作口径值得关注:
1、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以判决结果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同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记录。
2、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以处理结果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同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记录。
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比例=一个纳税年度的各税种偷税(逃避缴纳税款)总额÷该纳税年度各税种应纳税总额
3、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以该情形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以该情形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同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记录。
5、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以该情形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同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记录。
6、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以该情形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同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记录。
7、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在评价年度内,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根据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信息确定。
8、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有非正常户记录是指: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为非正常状态。
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是指: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企业。该类企业不受《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限制,在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当年即纳入评价范围,且直接判为D级。
9、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被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企业,不受《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限制,在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当年即纳入评价范围,且直接判为D级。
10、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公布的评价年度判为D级,其D级记录一直保持至从公布栏中撤出的评价年度(但不得少于2年),次年不得评为A级。
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七)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八)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2014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中央文明办等21部门共同签署了《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对进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当事人开展18项联合惩戒措施。
2015年下半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等38个部门联合签署的《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共整合形成了三大类90项具体措施,对失信当事人形成强大震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近期各地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问题,现将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公告如下:
一、关于《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查账征收是指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二、关于纳税信用信息采集
根据《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税务内部信息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采集的信息记录截止时间为评价年度12月31日(含本日,下同)。
主管税务机关遵循“无记录不评价,何时(年)记录、何时(年)评价”的原则,使用税务管理系统中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确定纳税信用级别。
三、关于起评分
评价年度内,纳税人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非经常性指标缺失是指:在评价年度内,税务管理系统中没有纳税评估、大企业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出具的决定(结论)文书的记录。
四、关于评价范围
在《信用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
评价年度为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是指:税务登记在评价年度1月2日以后;或者税务登记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以前注销的。
营改增企业的税务登记日期,为原地方税务机关税务登记日期。2015年10月1日之后,新办的“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企业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时间,从税务机关采集纳税人补充信息之日计算。
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D级纳税人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企业,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按本公告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执行。
(二)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
生产经营业务收入是指主营业务收入,不包括非主营业务的房租收入、变卖物品收入等。有无主营业务收入,根据税务管理系统中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有无向税务机关申报主营业务收入的申报记录确定。
(三)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是指: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移送公安机关或被公安机关直接立案查处,根据税务管理系统中的移送记录或被立案记录确定。被税务稽查部门立案检查的,不属于该情形,应纳入本期评价范围。
尚未结案是指: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前,税务管理系统中有移送记录或被立案记录而没有已结案的记录。
(四)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尚未办结是指: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前,税务管理系统中有在办、在流转处理的记录而没有办结的记录。
(五)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尚未结案是指: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前,税务管理系统中有受理复议、提起诉讼的记录而没有结案的记录。
五、关于不能评为A级的情形
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不能评为A级。
正常原因是指:季节性生产经营、享受政策性减免税等正常情况原因。非正常原因是除上述原因外的其他原因。
按季申报视同连续3个月。
六、关于直接判为D级的情形
(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以判决结果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同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记录。
(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以处理结果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同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记录。
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比例=一个纳税年度的各税种偷税(逃避缴纳税款)总额÷该纳税年度各税种应纳税总额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以该情形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以该情形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同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记录。
(五)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以该情形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同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记录。
(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以该情形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同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记录。
(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在评价年度内,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根据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信息确定。
(八)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有非正常户记录是指: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为非正常状态。
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是指: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企业。该类企业不受《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限制,在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当年即纳入评价范围,且直接判为D级。
(九)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被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企业,不受《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限制,在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当年即纳入评价范围,且直接判为D级。
(十)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公布的评价年度判为D级,其D级记录一直保持至从公布栏中撤出的评价年度(但不得少于2年),次年不得评为A级。
七、关于D级评价的保留
(一)上一评价年度按照评价指标被评价为D级的企业,本评价年度保留D级评价,次年不得评为A级。
(二)D级企业直接责任人在企业被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企业评价为D级(简称关联D)。关联D只保留一年,次年度根据《信用管理办法》规定重新评价但不得评为A级。
(三)因本公告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被直接判为D级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调整其以前年度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该D级评价(简称动态D)不保留到下一年度。
八、关于发布A级纳税人名单
(一)按照谁评价、谁确定、谁发布的原则,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纳税信用的评价、确定和发布,上级税务机关汇总公布评价结果。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分别发布评价结果,不联合发布,不在发布通告中联合落款。
(二)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地税主管税务机关于每年4月按照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时间分别以通告的形式对外发布A级纳税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评价年度、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总局、省税务机关、市税务机关通过门户网站(或子网站)汇总公布管辖范围内的A级纳税人信息。由于复评、动态调整等原因需要调整A级名单的,应发布变化情况通告,及时更新公告栏、公布栏内容,并层报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三)在评价结果公布前(每年1月至4月),发现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已注销或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其评价结果不予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2月2日
附:税务总局升级12366纳税服务热线 畅通纳税人投诉渠道!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健全纳税服务投诉机制的要求,税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完善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全面升级12366纳税服务热线系统,实现纳税服务投诉多渠道接收、同一平台处理、全程监控督办,进一步畅通纳税人投诉渠道,并建立纳税服务投诉定期通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最大限度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纳税服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升级12366纳税服务热线系统后,将实现多种功能:一是可通过网站、12366热线、信函、现场等多渠道接收纳税服务投诉,统一进行受理、转办、处理、分析、反馈、查询;二是热线系统升级时预留了接口,可与外网网站连接,外网接收的纳税服务投诉可在内网进行查询、处理和反馈至外网;三是热线系统覆盖了税务总局、省、市、县税务局四级,各级税务机关热线系统操作人员可根据配置的权限和账号,登录热线系统网页进行操作,同时投诉可在上下级税务机关之间进行转办和结果反馈;四是实现对投诉处理全程监控、分类统计和汇总分析。
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对纳税服务投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月度向上级税务机关提交情况报告。深入挖掘投诉信息与数据,运用大数据管理理念,对本地区纳税服务投诉的基本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等内容形成有数据、有标准、可量化的统计分析报告,通过趋势预判,从纳税人视角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及时回应纳税人需求和关切,正确引导纳税人预期,不断改进工作方法。
通知还明确了纳税服务投诉定期通报有关问题,要求各省税务机关建立上级对下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投诉及办理情况的通报制度,每半年通报一次。税务总局每年度对各省纳税服务投诉情况进行通报,并督促各省对通报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不断提升纳税服务投诉管理水平。
政策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完善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总函〔2016〕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健全纳税服务投诉机制的要求,税务总局对《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9号发布)有关纳税服务投诉办理信息化、办理情况定期报告和定期通报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和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投诉管理质效
税务总局依托12366综合办税服务平台,升级了“12366纳税服务热线系统”(以下简称热线系统),借助信息化手段实现纳税服务投诉多渠道接收、同一平台处理、全程监控督办。税务总局将于2016年2月26日对各省税务机关热线系统进行升级,请各地按照《全国税务系统12366纳税服务热线系统升级方案》的要求(见附件1),确保上线工作顺利完成。
二、报告投诉处理情况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对纳税服务投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月度向上级税务机关提交情况报告。
各省税务机关应根据下级税务机关的报告和热线系统数据,分类统计、汇总分析本地纳税服务投诉和处理情况,按照《关于纳税服务投诉及办理情况报告的要求》(见附件2,以下简称报告要求),填报《纳税服务投诉处理情况统计表》并形成分析报告,按报告要求的时限报送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三、通报投诉处理结果
各省税务机关应建立上级对下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投诉及办理情况的通报制度。
省税务机关应根据下级税务机关的报告和热线系统数据分析,每半年对本辖区纳税服务投诉和处理情况进行通报。通报内容包括:投诉的基本情况、受理及处理情况、工作成效、存在问题与整改要求、今后工作预判与建议等。
税务总局将按年度对各省纳税服务投诉及办理情况进行通报。各省税务机关应结合本地情况,对通报中反映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措施并落实到位。税务总局将对整改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纳税服务投诉受理情况统计工作的通知》(国税办发〔2011〕14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全国税务系统12366纳税服务热线系统升级方案
2.关于纳税服务投诉及办理情况报告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