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税务处罚告知书,以挂号收据替代回执后果很严重
发布时间:2021-02-14 04:10:50

 有基层税务检查人员咨询:邮寄送达税务文书时,能否用邮寄挂号信函的收据作为送达回证入卷?原来他们在检查一企业时,需要送达处罚告知书,但由于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出现了问题,已处于半停业状态,法定代表人和财务经理都无法联系,导致税务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同时由于企业经营地点的原因又无法采取委托送达的方式,只好通过邮局进行邮寄送达税务文书。税务人员只取得了邮局开具的邮寄挂号信函的收据,认为此收据就可以视为文书已送达的凭据。这样符合规定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一、我们来看看送达税务文书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第一百零二条:送达税务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并由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
  
  第一百零四条:直接送达税务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第一百零五条:直接或者委托送达税务文书的,以签收人或者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或者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达。

 

  

  可见,邮寄送达的要求有三点:一是直接送达税务文书有困难;二是用挂号函件;三是要有回执,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挂号信函收据与回执有哪些区别?

  

  挂号信函收据是邮寄送达中,将文件交邮后,邮政部门出具的收到邮件和收取邮资专用的证明,具备备查功能;而挂号回执是邮政部门将邮件已送交收件人,并有收件人签名或盖章的凭证。也就是说,挂号收据仅能证明在邮寄送达中税务机关已将税务文件交邮;挂号回执才能证明收件人已收到相应文书。

  

  三、以挂号收据替代回执存在严重的法律后果。

  

  税务文书送达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税务文件送交收件人的行政活动,其实质上是税务机关的告知行为,目的是让当事人收取并知晓即将发生的行政行为,以便于采取相关维权措施。可见,税务文书的送达是税务行政重要的、严肃的法律程序之一。邮寄送达为税务机关提供了一条简便、安全、快捷的送达途径,是降低行政本、节约行政资源的一个有效手段,但必须要依法办理。

  一是要有直接送达税务文书困难的证据,如现场笔录;二是在办理邮寄时要办理回执手续,否则邮局没有回执,无法证明是否已将税务文书送达收件人。

  如果简单的以挂号收据替代回执,只能证明税务文书交给了邮局,不能证明当事人收到了该文书,按行政处罚法要求,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应在告知3日后下达,当事人未收到告知就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属于程序违法,必然会带来行政诉讼败诉的后果,应引起税务部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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