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基层税务检查人员咨询:邮寄送达税务文书时,能否用邮寄挂号信函的收据作为送达回证入卷?原来他们在检查一企业时,需要送达处罚告知书,但由于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出现了问题,已处于半停业状态,法定代表人和财务经理都无法联系,导致税务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同时由于企业经营地点的原因又无法采取委托送达的方式,只好通过邮局进行邮寄送达税务文书。税务人员只取得了邮局开具的邮寄挂号信函的收据,认为此收据就可以视为文书已送达的凭据。这样符合规定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一、我们来看看送达税务文书的法律规定:
可见,邮寄送达的要求有三点:一是直接送达税务文书有困难;二是用挂号函件;三是要有回执,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挂号信函收据与回执有哪些区别?
挂号信函收据是邮寄送达中,将文件交邮后,邮政部门出具的收到邮件和收取邮资专用的证明,具备备查功能;而挂号回执是邮政部门将邮件已送交收件人,并有收件人签名或盖章的凭证。也就是说,挂号收据仅能证明在邮寄送达中税务机关已将税务文件交邮;挂号回执才能证明收件人已收到相应文书。
三、以挂号收据替代回执存在严重的法律后果。
税务文书送达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税务文件送交收件人的行政活动,其实质上是税务机关的告知行为,目的是让当事人收取并知晓即将发生的行政行为,以便于采取相关维权措施。可见,税务文书的送达是税务行政重要的、严肃的法律程序之一。邮寄送达为税务机关提供了一条简便、安全、快捷的送达途径,是降低行政本、节约行政资源的一个有效手段,但必须要依法办理。
一是要有直接送达税务文书困难的证据,如现场笔录;二是在办理邮寄时要办理回执手续,否则邮局没有回执,无法证明是否已将税务文书送达收件人。
如果简单的以挂号收据替代回执,只能证明税务文书交给了邮局,不能证明当事人收到了该文书,按行政处罚法要求,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应在告知3日后下达,当事人未收到告知就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属于程序违法,必然会带来行政诉讼败诉的后果,应引起税务部门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