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业务中,我们通常会产生一个误区,认为凡是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专用设备就一定会享受税额抵免优惠政策。然而,真的如此么?哪种途径取得的环保专用设备不能享受税额抵免?专用设备投资额包括哪些内容?融资租赁取得的环保专用设备能否享受优惠政策?带着这些疑问,让我们一起看看接下来的案例。
在实际业务中,我们通常会产生一个误区,认为凡是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专用设备就一定会享受税额抵免优惠政策。然而,真的如此么?哪种途径取得的环保专用设备不能享受税额抵免?专用设备投资额包括哪些内容?融资租赁取得的环保专用设备能否享受优惠政策?带着这些疑问,让我们一起看看接下来的案例。
案例简介:
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10年7月份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主要从事城市污水无害化处理业务,企业所得税由当地国家税务局管理。2016年,因当地政府提高对处理后可排放的水质标准,该公司部分环保设备无法满足要求。为避免大额采购设备支出造成资金运转困难,该公司以多种途径取得环境保护专用设备。
途径一
该公司取得当地财政部门财政拨款100万元,用该笔拨款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第一台符合要求的环保专用设备。该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该设备不含税价格为8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3.6万元,因增值税进项税额符合抵扣条件,该公司予以了抵扣。该公司自行计算可享受税额抵免金额为80*10%=8万元,并进行了税额抵免。
那么,该公司的税务处理是否正确呢?
政策链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四条规定:
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因此,该公司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是不可享受税额抵免优惠政策的。
途径二
该公司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250万元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第二台环保专用设备,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234万元,发生的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共计16万元。该公司自行计算可享受税额抵免金额为(234+16)*10%=25万元,并进行了税额抵免。
那么,该公司自行计算的可享受税额抵免金额是否正确呢?
政策链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规定:
第四条: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第二条: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第一条: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根据《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规定: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按照财税[2008]48号第二条规定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因此,该公司发生的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共计16万元不应计入专用设备投资额中,可享受税额抵免金额应为234*10%=23.4万元。
途径三
该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从某融资租赁公司租入并实际投入使用第三台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该公司,合同约定租赁期为4年,每年年末该公司需支付租金100万元,该设备预计可使用年限为5年。因考虑该设备非本公司购买取得,该公司没有享受税额抵免。
那么,该公司的税务处理正确么?
政策链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9号)第十条规定:
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的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包括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上述专用设备。凡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因此,该公司的税务处理是错误的,该笔业务可以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可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5号)相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此外,应注意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来源:Dufetax